今年12月4日,是我国第六个国家宪法宣传日,这也是第二次开展”宪法宣传周”活动。以“弘扬宪法精神,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主题的“宪法宣传周”活动正在进行,今天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有关宪法知识。
我国宪法基本知识和解
我国宪法基本概述
(一)何为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人们行为的基本法律准则。宪法作为根本法,它是其他法律、法规赖以产生、存在、发展和变更的基础和前提条件,它处于一个国家独立、完整和系统的法律体系的核心,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基石。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我国现行宪法是 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大会议通过的,经过了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及 2018年五次修改。
(二)宪法规定了哪些内容?
《宪法》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歌等重要内容,涉及到生活的各个方面。
(三) 宪法有何作用?
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宪法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保证国家权力有效运行机制规范和制约国家权力。宪法通过赋予立法、行政、司法等国家机关公共权力,使国家权力在宪法的轨道上有效运行,避免国家权力缺位、越位和错位。
2、确认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在人民主权原则下,宪法是人民共同意志的集中体现。人民通过宪法使自己的基本权利得到最明确是确认和最有效的保障。
3、调整国家最重要的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在国家的各种社会关系中,最重要的关系是由宪法来规范的和调整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宪法是社会稳定的调解器和安全阀,对于解决各种重大社会矛盾和冲突,保持社会稳定,维护国家长治久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四)宪法如何制定、修改及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修改宪法、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解释宪法、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五) 宪法的基本价为何?
宪法的基本价值是保障人权。宪法的根本目的和价值在于保障公民权利。其手段主要是设置与限定国家权力,国家机关不得行使宪法所未明确授予的权力。保障人权是宪法规定的出发点。
保障人权是宪法规定的出发点,这是因为:
1、对于在人权或公民基本权利作出明确规定,这是各国宪法的一项基本和主要内容。
2、宪法关于国家机构及其他问题的规定,也是以如何更好的保障人权为指导思想的宪政就是以人权为基本内容和体现保障人权基本精神的宪法的贯彻落实。
二、我国宪法发展简史
(一)清末
1908 年的《钦定宪法大纲》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个宪法性文件。1911 年《重大信条十九条》清政府出台的最后一部宪法性文件。
(二)民国
1912 年《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中国历史上惟一的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性文件。随后还有“天坛宪草”、“袁记约法”、“贿选宪法”、《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五五宪草”、《中华民国宪法》,以及人民革命根据地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和《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等
(三)新中国
1、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1949 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具有正当性和最高权威性,或者说,实际发挥着正式宪法的功能。其主要内容是:
第一,规定了新中国的性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团结各民主阶级和国内各民族的人民民主专政国家。
第二,规定了新中国的政权组织形式。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新中国的基本政治制度和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
第三,规定了新中国在经济、文化、教育、民族、外交等方面的基本政策。
第四,规定了人民广泛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2、1954年宪法
1954的宪法是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无论是它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内容还是结构形式,都受到了人们的普遍称赞,为我国以后宪法的修改确立了基本模式。但由于极“左”路线的影响,从20世纪50年代起,这部宪法的实施便遭到了人为地破坏,在“文化大革命”中更是被束之高阁,难以发挥作用。
3、1975 年宪法
1975年宪法只具有政治象征意义,它确认了我国的国家性质,但与 1954年宪法相比,它无论在内容还是在形式上都是一次大倒退。
4、1978 年宪法
1978年宪法取消了1975年宪法关于“全面专政”的规定,反映了人民要求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强烈愿望。在一定程度上纠正了1975年宪法的极“左”倾向,但对许多是非问题在理论上和政治上还未能分清,所以, 1978 年宪法也没有完全摆脱极“左”思想的影响,仍然存在很多问题,是一部很不完善的宪法。
5、1982 年宪法
1982年宪法由“序言”及“总纲”,“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歌、国徽、首都”等四章组成,共一百三十八条。它继承和发展了 1954 年宪法的基本原则,它的制定和实施,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走上了一个新的台阶,也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基础得到了进一步的巩固和完善,是新时期我国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根本指南和保障。
三、我国现行宪法修改历程
1982年宪法公布施行后,根据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和发展需要,前四次修改分别于1988年、1993年、1999年和 2004年进行。这4次修改,体现了党领导人民进行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成功经验,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制度、文化的发展成果,有力推动和保障了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有力推动和加强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证明,我国宪法是随着时代进步、党和人民事业发展而不断发展的。
宪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党中央向全国人大提出宪法修改建议,依照宪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宪法修改。”
根据上述规定精神和以往修宪实践,宪法修改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党中央提出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第二阶段,全国人大常委会经过讨论,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和通过。
(一)1988年宪法修正案
时间:1988年4月12日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修改的主要内容:
●宪法第十一条增加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肯定了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补充。
●宪法第十条第四款修改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确立了我国新的土地使用制度。
(二)1993年宪法修正案
时间:1993年3月29日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修改的主要内容:
●将“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坚持改革开放”等提法写进宪法序言。
●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取代“计划经济”;用“国有经济”、“国有企业”取代“国营经济”、“国营企业”。
●删去“农村人民公社”的提法,确立“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的法律地位。
●将县级人大每届任期由3年改为5年。
(三)1999年宪法修正案
时间:1999 年 3 月 15 日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修改的主要内容:
●将“邓小平理论”的内容写进宪法序言。
●增加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明确“中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同时“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修改了我国的农村生产经营制度,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增加“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容;确立了非公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地位。
●将宪法第二十八条“反革命的活动”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
(四)2004年宪法修正案
时间:2004年3月14日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修改的主要内容: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写入宪法,增加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内容。
●在宪法序言关于爱国统一战线的组成中增加“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将国家的土地征用制度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将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规定修改为“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写入宪法。
●增加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增加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将全国人大代表的产生方式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将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对戒严的决定权改为“对紧急状态的决定权”,相应地,国家主席对戒严的宣布权也改为“对紧急状态的宣布权”。
●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由3年改为5年。
●增加关于国歌的规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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